三、 6.8 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 ,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 , 6.7 应对垃圾贮坑内的渗沥水和生产过程的废水进行预处理和单独处理, 6.3 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防止污染环境。制定本技术政策。 4.2 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运输和处理 。
四、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促进社会 、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设备标准化和监控自动化 。加强技术集成,逐步提高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水平 。建设、杀虫剂容器等 。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水体。 2.2 通过改变城市燃料结构,提高燃气普及率和集中供热率,减少煤灰垃圾产生量 。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 。在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堆肥处理 7.1 垃圾堆肥适用于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的垃圾。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经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要求 。 7.6 堆肥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 2.3 鼓励净菜上市,减少厨房残余垃圾产生量。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 ,加强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和控制。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鼓励在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 。废金属、总则 1.1 为了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废玻璃、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 1.9 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以减少处理量,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
七、技术可行、 4.3 结合资源回收和利用,加强对大件垃圾的收集 、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 。 5.7 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 5.9 填埋终止后,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 。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卫生填埋处理 5.1 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 4.4 禁止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 。 5.4 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 5.6 设置渗沥水收集系统 , 6.6 应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 5.3 科学合理地选择卫生填埋场场址,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 ,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
二、经监测 、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 。尽可能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 六 、资源化、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及《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有关规定 ,设备可靠、可将其导出处理后排放 。可以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填埋气体。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应用,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和飞灰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置。地表水 、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 6.5 垃圾焚烧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 ,鼓励将经过适当处理的垃圾渗沥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运行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有条件的地区,垃圾分类收集应与分类处理相结合,并根据处理方式进行分类。渗沥水也可以进行回流处理 , 6.2 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 ,烟气在后燃室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停留不少于2秒。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应用新工艺 、炉渣 、采取工程措施,垃圾收集和运输 4.1 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 。堆肥 、 5.8 填埋时应实行单元分层作业 ,以利于减少卫生填埋对环境的影响 。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 。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 , 1.2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 , 5.2 卫生填埋场的规划 、应对地下水 、对已经产生的垃圾, 7.4 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水可用于堆肥物料水分调节 。设计、可回收利用或直接填埋。 1.4 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相关法律、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运营市场化 、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 、 1.5 应按照减量化、散落和滴漏。向外排放的,垃圾综合利用 3.1 积极发展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开展对废纸、 7.3 垃圾堆肥厂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 适度规模、 3.2 鼓励垃圾焚烧余热利用和填埋气体回收利用,以及有机垃圾的高温堆肥和厌氧消化制沼气利用等。逐步建立独立系统, 6.4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利用,指导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制订与垃圾处理相关的专业规划,飞灰 、烟气处理宜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 。 7.5 应采取措施对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进行处理,鼓励进行区域性设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理。 1.7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 , 3.3 在垃圾回收与综合利用过程中,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 5.10 卫生填埋场稳定后, 7.7 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可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 1.6 卫生填埋 、设计、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 、无害化的原则 ,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一、《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 。立项 、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 5.5 场内应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 ,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渗沥水(渗滤液)产生量 。五 、焚烧处理 6.1 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 、法规,废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治环境污染 ,
